一、使用学校印章,必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,方可办理。
二、印章必须由专人(执印人)管理。执印人接到主管校领导的批示或口头通知后方可盖章。执印人应将带有校领导批示的原件或复印件存档。执印人不在时,应委托办公室领导代管。
三、使用印章必须严格办理登记手续,由用印人认真填写《用印登记簿》。执有带存根的介绍信时,不必填写《用印登记簿》,但需在存根上注明批准人。
四、印章用完后必须及时放回专用存章处并加锁,防止丢失或失控。
附件一:北方工业大学党委、行政印章使用审批单(一)
附件二:北方工业大学党委、行政印章使用审批单(二)
附件三:北方工业大学党委印章使用授权书
附件四:北方工业大学行政印章使用授权书